![]() |
||
|
||
![]() |
||
祐忠收到了監理所發出的驗車通知,在行車執照有效期限截止日前匆匆趕往代檢場,付清了積欠的未繳罰單外,另委託代檢場人員隨便辦理了一張汽車強制責任保險證,同時也通過了驗車手續。 在離開代檢場後,祐忠盤算著罰款的金額而分了心,一不小心撞到了正在前方等紅綠燈的小轎車,造成對方車輛保險桿及後廂嚴重毀損,在交通事故處理同時,心想到方才才投保了強制責任保險,應可獲得保險公司之理賠,沒想到在聯繫保險公司後,保險公司人員卻告知祐忠,強制責任保險是不賠償受害人財物損失的,這下子祐忠傻眼了,他所要面對的是一大筆的修車費用,唉!只怪自己沒找產險專業顧問作一投保的規劃。 |
||
![]() |
||
一般車輛在投保法定強制責任險後,並未再針對其賠償額度較低之特性下加保任意第三人責任險,而強制責任險僅只針對受害人人身傷害作小部份金額之賠償(醫療費用限額 20 萬、死亡限額 200 萬),對於受害人的財物損失是沒有理賠的。 |
||
![]() |
||
在投保法定強制責任險之同時,最好再加買任意第三人責任險,因法定強制責任險之賠償額度很低,依現在之社會人身地位越來越高漲之際(依現在法院一般之判決,車禍死亡案件之賠償金額約在 300 萬元上下),強制責任保險明顯不足以補償被保險人,且強制保險並無包含第三人財物賠償(按保險公會之統計,車禍案件有 65% 會牽涉到對造雙方車輛或財物之損失)。故達康顧問建議客戶在投保法定強制責任保險外,一定要再加買任意第三人責任保險。 |
||
![]() |
||
![]() 本保險包含[傷害責任險]及[財損責任險],其承保範圍如下: 1. 傷害責任險:被保險人因所有、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死亡或受有體傷,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,保險公司於超過強制責任保險金額以上部份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。 2. 財損責任險:被保險人因所有、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,致第三人財物受有損失,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,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。 ![]() 一般交通事故中的財物損失可全額理賠,所以如果祐忠有投保第三人任意險,那麼此次風險便可以轉嫁給保險公司。 ![]() 附約,以強制責任險為主約。 |
||
|
|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