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承保項目 : 【 傷害醫療保險金 】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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◎ 傷害醫療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,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,經登記合格之醫院或診所治療者,保險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,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,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。但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「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」。 ◎ 詳細保障內容,請參閱保單條款 | |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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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旅行平安保險之承保年齡最高保額規定
(2)商品內容及其限制 (a)選擇附約傷害醫療保險的保額時, 保險金額最高為主約海外旅行平安保險保額之10%。 (b)86歲至90歲傷害醫療不予承保。 ◎ 詳細保障內容,請參閱保單條款 | |||||||||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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